2017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終裁定,“濱河九糧液”商標與“五糧液”商標共同使用在相同商品上不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不構成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至此,歷經5年之久的商標糾紛,最終以“濱河九糧液”的勝訴結案。
圖為最高人民法院“濱河九糧液”商標行政案勝訴判決書
同年, 2017年“濱河九糧液”勝訴的商標案被選入(最高法發布2017年10大知識產權案件及50件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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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河九糧液案例為45號)
一、眾多“N糧液”之爭, 為何唯有“濱河九糧液”贏了?
理由1,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濱河集團于1987年7月21日就申請注冊了“濱河集團”商標,并于1988年2月20日被核準注冊,該商標經過30年使用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濱河”作為“濱河九糧液”商標的主要組成部分,已經在相關公眾中與濱河集團形成對應聯系。
理由2,“濱河九糧液”商標與“五糧液”商標就形成了較大差異,讀音 、字體、包括外包裝和酒體風格都是完全不同,不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不構成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
理由3, 濱河集團也主張其在被異議商標中使用“九糧”二字,是源于其自主研發的“九糧九輪釀制工藝”和“九糧香型”白酒生產標準,也是“濱河、濱河液、濱河糧液、濱河九糧液、濱河九糧王”系列產品名稱的自然延伸。目前,“ 九糧九輪釀造工藝”執行的是企業標準, 也是甘肅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
理由4, 濱河、濱河九糧液、 濱河九糧春均為中國馳名商標, 每個商標注冊使用均超過10-30年。其中,濱河九糧液商標使用20年, 從來沒有發生過一起所謂的因近似而誤認混淆買錯產品的投訴案例,五糧液公司也拿不出任何類似的證據。
理由5, 1996年,濱河九糧液榮獲“第八屆中國新技術新產品博覽會”金獎; 20多年來,“濱河九糧液”先后榮獲布魯塞爾烈性酒金獎、中國馳名商標、甘肅省名牌產品、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等,國際、國內大獎200多項, 大量榮譽的獲得是品牌的積淀。
二、為何網上有“ 九糧液”敗訴, “五糧液”勝訴等, 斷章取義,誤導消費者的文章?
兩枚商標官司到最高院結案,歷史總共7年之久,共涉及行政案和民事案兩個案件。
行政案:判決商標是否有合法性,能不能繼續使用。
民事案:判決商標是否規范使用,是否涉及不規范使用。
綜上所述,兩個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判決如下:
行政案2017年判決:濱河九糧液繼續持有其商標,并合法使用該商標;
民事案2019年判決:濱河九糧液商標在2012年之前使用不規范, 突出使用“九糧液”,判決賠款900萬。
<至此, 全部結案>